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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國外(美國、日本、新加坡、科威特、以色列、澳洲、歐洲、中國大陸)之應用案例及國內相關再生水利用研究報告,廢(污)水廠再生水處理依不同再生程序可提供之用途包括:
(高級工業用途,等同自來水)
再生水使用於工業用水時,依其用途可分為製程用水、鍋爐用水及冷卻用水,不同產業製程對於再生水水質之要求亦不相同,其水質標準差異極大;目前國內再生水應用於工業用水標準以優於自來水水質標準為標的。
再生水作為環境景觀及生活次級用水主要用於非人體接觸之沖廁、景觀、澆灌、灑水抑制揚塵、洗車或清洗地板者…等,另水利署擬訂之「再生水水質標準及使用遵行辦法」草案亦有相關水質規定,包含餘氯:結合餘氯0.4 mg/L、自由餘氯0.1 mg/L,以及大腸桿菌群(濾膜法):200 CFU/100 mL。
再生水可使用於灌溉用水,於2010年,以色列使用再生水於農作物灌溉,並佔國內農作物灌溉用水的40%。現時,以色列共有120個污水處理廠,其中最大的在內蓋夫沙漠西部。
(須符合放流水標準及陸域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-戊類)
再生水的使用可以製造、加強、維持及增加各種水體,如濕地及河川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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